债务人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22
债务人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借旧还新是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尤其是在金融借款活动中。那么,债权人与债 务人协商贷出新的贷款以偿还旧的贷款,此时的后一个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后一个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对这个问题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 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借旧还新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前一份贷款合同没有保证人,而后一份贷款合同有保证人。
第二,前后两份合同都有保证人,但分别是不同的保证人。
第三,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均为一个保证人担保。
一般来说,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的。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以新 贷偿还旧贷时,由于新贷出的款项直接归还了旧贷,前一份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新的贷款合同产生。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前一份贷款合 同没有保证人,而后一份贷款合同有保证人,从最终结果上看对债务 人没有什么影响,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
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分别由不同的保证人担保,前一份贷款合同因新贷偿还了旧贷而履行完毕,前一保证人的责任自然消灭,从结果上来看等于新的保证人承担了原来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不事先将此情况告知后一贷款保证人,则显系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保证人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当然,在保证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还旧贷,而仍自愿为其担保时,其中则并无欺诈因素在内,保证人自然应当依约承 担保证责任。
在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均系同一保证人担保时,则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两份贷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在以新 贷偿还旧贷的场合下,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 行完毕,从而也消灭了保证人对前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由其继 续承担对后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责任,也应当是公平的。实践中,经 常有保证人以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改变了后一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将本应用于流动资金等用途的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损害了保证人的利益为由,主张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改变”贷款 用途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而是按主合同约定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作流动资金,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则保证人也要对后一份贷款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又由于旧贷尚没有清偿,保证人还需对前一贷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要对前后两份贷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前后两份贷款合同均由同一保证人担保时,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改变贷款用途,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 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均应对后一份贷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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