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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中,有两个或者以上的保证人,在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22

同一债务中,有两个或者以上的保证人,在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在同一债务中,有多个保证人,即所谓的所谓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共同保证,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连带共同保证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 法律的规定推定产生。所谓约定,是指各保证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均对全部债务负担清偿责任。所谓推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两个 以上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则推定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 同保证责任。

第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指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这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中“连带”的内容是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很多人经常混淆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对此应予特别留意。实际上,就按份共同保证或者连带共同保证再结合 保证人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最基本的组合如下:

(1) 保证人是一般保证,共同保证人是按份共同保证;

(2)保证人是一般保证,共同保证人是连带共同保证;

(3)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共 同保证人是按份共同保证;

(4)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人是连带共同保证。如果共同保证人中既有一般保证,又有连带责任保 证,既有按份共同保证,又有连带共同保证,那组合的形式更多。当 然,现实生活中主要还是上述的4种基本排列组合。

第三,各共同保证人必须是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负担连带共 同保证责任。如果各保证人就同一债权人的不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这仍然属于个别保证、分别保证、单独保证,而不属于共同保证。只 有各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才属于连带共 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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