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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苟三元乙律师解读: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第23条第2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前款"是指第1款的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新《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横向人格否
2024-04-16 -
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法律风险之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法律风险之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企业会计作为企业财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是否正常决定了企业财务资料的可靠与否。具体体现为,会计工作所得成果即企业会计账簿,直接记录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现状、资金流转的具体情况。企业会计账簿的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与企业的财务安全密不可分,我国法律也规定,企业必须依照《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法进行会计工作,同时保证所得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023-02-15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深圳公司法律师: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覆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
2022-11-08 -
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理)。(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据2014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
2022-08-30 -
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财产混同新老股东对债务连带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转让股权,财产混同新老股东对债务连带担责原告:盛禾公司被告:永悦公司、赵某、徐某诉讼请求:1 被告永悦公司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10,814元;2 被告赵某、被告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1 一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对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如何判断股权转让系为逃避债务,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基本案情:2006年2月22日,被告永悦公
2022-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