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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时的“同等条件”的规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23

如何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时的“同等条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目的,兼顾利益平衡的一项公司法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涉及的利益主体,既包括股权转让人,又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和外部拟受让人。“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件,该要件的设计需要平衡上述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又要保障股权的正常流通。本条对于“同等条件”的内容规定采取了列举式的模式,在权衡具体因素时,明确将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作为主要衡量因素,同时,以“等”字为其他因素的综合适用留有空间。判断具体因素是否构成“同等”亦有绝对同等和相对同等两种衡量标准,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准确适用“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对实现优先购买权制度价值、平衡各方利益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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