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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31

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民法典》第 392 条中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 700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上两款即规定了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而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行为后,享有向主债务人求偿的权利。就追偿范围而言,《民法典》第 700 条明确是“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超过主债务的范围,超过部分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 700 条的这一规定自可类推适用于物上担保的情形。

在裁判实践中,法院对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范围也予以限制。例如,有观点指出,追偿的范围应结合保证人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尽到了承担保证责任前的通知义务、债务人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等因素确定保证人是否存在过错。如保证人不存在过错,债务人不得以主债权数额在履行中发生变化等事由对抗保证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孙俊与刘文保、岳凤芹、承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案”判决书中的意见。虽然《民法典》并未就担保人的追偿范围的从属性进行明确规定,但是第 700 条中指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已经暗含了这种意思。

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后才会产生。在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前,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有将来之追偿权,并非既得权,不得对主债务人主张。担保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主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即转化为既得权,始可向主债务人行使。

担保人的求偿,必须限于担保人的给付致使有偿地消灭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责任。假如担保人毫无给付,仅因其尽力致使主债务消灭,如说服债权人,使债权人免除主债务人的债务,则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受制于从属性的限制,担保人仅在自身清偿范围之内得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担保人的通常追偿范围并不会大于主债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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