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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2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否获赔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并不统一。一种观点是合同因承包人原因无效,故其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但造成停工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的过错与该损失的产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参见朱树英主编:《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66页。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不应判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哪些又应当按照当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过错来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必须分析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财产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这里的过错特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这里的损失特指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

鉴于此,对于停工损失费的承担,必须先分清哪些损失是无效合同造成的,哪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对于不是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因此,即使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停工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该责任就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发包人承担。综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也不应该盲目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停工时间,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承包人须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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