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7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吗?

在我国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也有多种不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结算工程款。所有这些方式结算工程款,都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者评估就可以确定出工程的总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

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固定的工程价款与工程量不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不需要再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者审价等。我们认为,此时,既然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有预知的,同时考虑到合同履行中的引起价格变动的诸种因素,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利于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款,也不应予以支持。

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导致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本条规定强调的是从正面突出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当事人要求鉴定是提出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最基本、最具有代表性的方式,在本解释中明确不支持当事人提出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意思,当然包括不支持当事人一方采取其他方式结算工程款的要求。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都属于要求不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行为,当事人为此提出相应的申请的,人民法院一律都不予支持。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失效)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形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形下,对确定合同价款规定了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方式。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包方与承包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对于紧

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均为倡导性规范,具体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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