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是否需要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3-29

当事人不认可咨询意见申请鉴定,是否需要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司法实务中,关于当事人就专门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意见的规定还有 2019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该条文义可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人民法院鉴定,人民法院准予其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该咨询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反驳要么提供证据,要么有正当理由。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机构、人员资质、咨询程序、咨询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在上述某一个方面存在疑点,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反驳理由具有正当性,该咨询意见就不具有可采性,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鉴定。

将该条与本条对比可知,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

首先,委托主体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而本条针对的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其次,委托的时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没有限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时间,理论上可以是任何时间点。但本条主要针对的是诉讼前共同委托。再次,是否以提出反驳意见为前提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也即强调申请鉴定的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足以反驳或有正当理由足以反驳。而本条则没有该要求。从文义表述而言,本条只需当事人表示不接受该咨询意见即可,不需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该咨询意见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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