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05

鉴定人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前文所述,鉴定意见应具有科学性,人民法院在审核时,亦应对此做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主要依据鉴定原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分类是否正确、用于鉴定的资料(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中采用的特征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等其中,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得出鉴定意见的物质条件,是进行直接认识、分析、判断的对象。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证明力的大小。比如,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实结算,则当事人是否提交工程变更的材料、现场签证材料以及提交多少,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数额。为了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客观,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组织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再提交给鉴定机构。从程序上规范鉴定材料的提交,是为了让各方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据以作出的资料,防止出现因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全面导致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的现象。

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鉴定材料提交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如果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对鉴定意见能否采纳?由于鉴定活动系鉴定人运用专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鉴定周期往往较长,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出现鉴定人直接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形,人民法院首先应采取程序上的补救措施,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经质证程序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合法,能够作为鉴定资料的,则不影响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如果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性存疑,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侧对根据该材料作出的相应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条之规定是在鉴定人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且已经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形下,采取的程序补救措施,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如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无异议,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已经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人民法院再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则应按照本条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作出是否应采信鉴定意见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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