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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22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司法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主张损失赔偿?有谁去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哪些内容?下面深圳建设工程苟三元律师为你解答

(一)举证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就举证责任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则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则承包人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理,如果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索赔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内容

1. 损失应限于实际损失

通说认为,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无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主要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因此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并且,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证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一概纳入损失赔偿范围,容易导致利益失衡。

2. 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过错责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也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一般情况,如果一方出于故意,另一方出于过失,则故意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高于过失一方;如果一方的过错系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应高于另一方。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而给自已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一般根据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认定。如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承包人,发包方出于过失(如对资质疏于审查、对工程没有及时跟进监督)也存在一定过错;又如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发包人,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再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若承包人确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3. 损失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就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言,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即损失与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前提下,在确定责任的大小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实践中,确定损失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包括无效合同的订立,也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诚信原则的违反。即应根据各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来分清各自责任大小,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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