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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再返券进行价格欺诈销售的,应予惩罚性赔偿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5-22

涨价再返券进行价格欺诈销售的,应予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2009 年,商场返券购物活动中,任某以 1282 元购买羊毛大衣一件及其他商品后,以商场返券前提价为由投诉,物价部门据此对商场罚款 5 万元。任某诉请赔偿其维权交通费、打印费 590 元,并增加赔偿其返券消费购买商品价款 3800 元。商场称返券消费前系以八五折销售,店庆活动中恢复原价并参与返券,故其未提高价格。

处理过程以及结果原告在购买商品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可能存在的价格欺诈问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后就有关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价格法》第 14 条第 4 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发改委对“原价”所作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故本案商场所销售羊毛大衣等在活动前原价打折,在店庆返券活动中的原价只能以店庆前七日内交易价格即折扣价确定。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效处罚决定书,商场已构成价格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任某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场商品受到欺诈,故对其损失即交通费、打印费等,依法应予赔偿。任某提出增加赔偿部分,应以其本人实际购买商品价款 2700 元为限额,不应包括返券消费部分。判决商场支付任某交通费、打印费 590 元,增加赔偿任某 2700 元。

典型意义在各种各样的新兴直播网络购物以及传统平台越来越发达的当下,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往往采取提高价格进行返券方式销售商品,该案明确以提高价格进行返券方式销售商品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以实际购买商品价款为计算标准。

案例索引:河南洛阳中院(2010) 洛民终字第 1815 号“任某与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任某诉洛阳某量贩有限公司退赔纠纷案》(于风卫),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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