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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要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或增加过低的违约金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6-26

当事人可以要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或增加过低的违约金吗?

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促成交易而忽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才发现违约金条款过高或者过低,这时违约方可以要求调低过高的违约金吗?或者守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过低的违约金吗?深圳律师苟三元为你介绍有关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干预,这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为了规范违约金的调整,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批复、司法解释。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先后以批复形式作出规定。

《合同法》颁布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标准作出规定。其中,第 16 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 17 条规定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参照标准,第 18 条规定逾期交付房屋权证书的违约金标准。2009 年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适用范围更广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专门就“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指导意见。2012 年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规则,第 26 条则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调整的标准。2015 年发布的《民间借贷规定》第 29 条就民间借贷迟延还款的违约金作出了更新规定。

在上述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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