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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0

 

买卖、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处分他人财产,即无权处分,在现实交易中颇为多见。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无权处分的常见类型。此外,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等,亦属无权处分,少有争议。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情形下无权处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度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一种看法认为:在原《物权法》颁行之前,认为无权处分情形下缔结的合同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根据《合同法)第 51 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

现行民法典规定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除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是有效的。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规定的表述来看,立法机关的立场实际上已经采纳了“完全有效说”。

那么,对于合同相对人(买方)来说,对方没有取得物品、财产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又是有效的,作为向对方的权利又该如何保护呢?根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一种情况:在买方签订合同后但还没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在无法拿到所买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依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在买卖的标的物为动产且已交付给买家,且买家为善意,也就是并不存在双方串通起来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即使真正的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处分人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买家也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权利,而不用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在标的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变更物权登记的场合,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即便处分人没有处分权,鉴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相对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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