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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的期限如何认定?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3

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的期限如何认定?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试用买卖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量的一种常见模式。这种模式对买家而言极具有便利性,在试用期内可随意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试用买卖合同作为特种买卖,试用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合同是否生效由买受人是否同意而决定。

试用买卖是为买受人利益而设立,能够确保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充分了解,降低买到瑕疵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买受人作出的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能够发生使买卖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效果,故其拥有使买卖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鉴于买受人单方面即可决定试用买卖关系的变动,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或拒绝购买的表示之前,买卖关系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促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维护交易的稳定,买受人决定是否同意购买应受一定时间限制,有必要对试用期限进行明确。试用期限依照以下方式确定:

 (1)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合同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同样适用于试用买卖合同,故法律规定对于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未作强制性规制,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试用期限。

 (2) 协议补充确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于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首先应依照《民法典》第 510 条规定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出卖人确定。买卖双方未就试用期限进行约定,也未能依照《民法典》第 510 条规定协议补充确定,此时,应由出卖人确定。法律将确定试用期限的最终决定权赋予出卖人,主要是出于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考虑。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完全由买受人单方对标的物的认可决定,买受人是否认可具有任意性,而在试用期内双方交易尚未完成,出卖人应受合同约束,不得将标的物进行其他处分,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买受人长期试用而不表示是否认可,出卖人理应获得终结试用状态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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