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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还贷吗?如何计算利息?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08

提前还贷的如何计算利息?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我国目前借贷双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提前返还借款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项目中,对于贷款人通常并无损害,有利于资金的流转,促进经济建设。所以,司法实践中应当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不应当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从性质上分析,提前偿还借款属于提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 530 条、第 531 条的规定处理。第530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 531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对偿还借款的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貸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 32 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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