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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8-31

担保人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若担保人出于自愿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就超出部分担保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对于担保人的请求可以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过,担保人此时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前提也是超出主债务的担保范围无效)。

本条第 2 款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里将保证债务中保证人的追偿权范围的从属性,扩张至物上担保范围,并未超出《民法典》的法律规定。追偿权系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补偿,担保权利设立的初衷是方便主债务及时清偿,即无论是否明示,担保人可得追偿的范围均应当受担保责任范围的限制,这是担保从属性的应有之义。若允许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首先应认同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可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在现实交易中,担保人将会因担保责任过重而拒绝为债务人设置担保。其次,担保人之所以承担的责任范围会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或是因为担保人与债权人另行约定了责任范围,或是因为担保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忽视,诸如未主张债务人就主债务的合理抗辩。此种情形下,若因担保人自身的意思加重自身的责任,要求债务人一并承担,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债务人的期待利益将难以获得保护,反而增加了债务人的将来融资成本。就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能够受偿的财产范围因此被动减少,将造成更大的交易不确定性。最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通常情况下系其不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此时突破责任范围的从属性,仅具有形式意义,并不能增加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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