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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的催缴失权制度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13

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介绍新《公司法》中的催缴失权制度

2023年《公司法》修改,新设催缴失权制度,是指公司成立后,董事会经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后,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股权的制度。

新《公司法》用第51条、第52条两个条文,系统性地规定了催缴失权制度,具体而言:一是,董事会负有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的义务;

二是,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董事会可以决议向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书,催缴书可以载宽限期,也可以不载明宽限期;

四是,在催缴书载明的不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后,该股东仍未缴资的,董事会可以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也可以不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应当为书面形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去未缴纳资部分的股权;

五是,失权股权收归公司作为库存股管理,公司应当将该股权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在6个月内未完成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六是,新设失权异议之诉,即失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催缴失权制度具有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股东平等,降低公司代理成本等制度价值和功能。该制度牵涉公司、董事、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多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催缴失权制度的现实依据、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深人系统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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