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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2-12-06

深圳公司法律师: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本条解释重申了《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列明的股东可以申请撤销公司决议的条件。与公司决议无效制度的宗旨不同,对公司决议无效的认定,超过公司自治及股东个体权利处分的范畴,其核心侧重于保护债权人乃至公共利益;而撤销公司决议,相对更侧重于保护相对方股东的个体权利,并进而由股东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①因此,《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限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存在瑕疵,即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内部关系自治性规范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列举和理论讨论所作的类型化区分,可撤销的公司决议一般包括:

1、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起点,也是公司会议的一项重要程序。结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会议召集程序的规定,“召集程序”主要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等事项。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包括:第一,召集权人的召集权存在瑕疵。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违反《公司法》第 40 条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召集并主持股东会;或董事长依据董事会决议召集了股东会,但召集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第二,召集通知程序瑕疵。例如,召集通知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召集、通知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 41 条规定的期间;又或者通知事项不齐全,如召集通知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召集事由、会议的议题,漏掉时间、场所等等。

2、公司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公司决议作为一种团体意思,其形成依赖于多数决原则。《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的表决方式通常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有关提案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决议被撤销的表决方式瑕疵,一般认为包括:第一,无表决权人参与相关决议的表决,例如,包括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非董事或非董事代理人参与表决,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对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参与该事项表决,等等。当然,这种“表决方式”瑕疵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还可能成立不成立的决议。第二,会议的主持人无主持权。如《公司法》第 47 条、第 107 条规定,只有特定主体可以作为公司会议的适格主持人,规定以外的主体主持的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则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决议。第三,表决事项瑕疵。如决议表决的事项超过了通知所载明的提案和议程。第四,表决权计算错误。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决议通过所需的比例为“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而在统计时将弃权票直接计入赞成票,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司法解释制定时,新增了决议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的类型。在法理上,决议可撤销与决议不成立属于两个领域的问题,决议可撤销的前提是决议依法成立,决议不成立是事实判断问题,而决议可撤销解决的是已成立行为的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两者的事由在范围上存在较大的重合,主要都指向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严重程度要弱于不成立的决议。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在事后可以获得治愈,但决议不成立则一般不能。日本的立法例甚至直接认为,决议不成立的瑕疵就是指“大于决议撤销事由,且就该瑕疵的主张设置 3 个月的期限实为不当程度的瑕疵”。因此,同样的程序瑕疵,可能因程度的区别形成不同类型的决议瑕疵。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可能因为瑕疵的严重程度而转化为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例如,纯粹的表决计算错误属于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如果因为表决权计算错误,使本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的公司决议得以通过,则构成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3、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与决议内容违法的情况不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属于对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意的违背。此时应当考虑到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内部关系的自治性规则的性质,处理时更尊重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因此,在决议内容仅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法的处理是赋予股东撤销权,由股东自行选择是否要求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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