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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经过公正的赠与一样可以撤销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7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经过公正的赠与一样可以撤销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要求受赠与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深圳公司法为你详细解释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赠与合同经过公正的,赠与人一样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绍中民一终字第 1111 号民事判决书中,孙某诉言某等赠与合同案中,孙某将房屋赠与女婿言某,在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拳打脚踢,并因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况,法院认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的扶养义务,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还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不仅包含法定扶养义务,也包含约定扶养义务。二是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则构成扶养的客观不能,不产生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里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由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须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合同附了义务。二是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义务的,不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原因。

当然,在上述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里有一种极端情况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这种情况下民法典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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