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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可视为买家同意购买试用物品?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7-13

那些情况下可视为买家同意购买试用物品?深圳公司发律师为你解答

作为一种特种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买受人的同意为合同生效要件。买受人拥有单方决定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权利,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属形成权。买受人的同意或拒绝具有任意性,故试用买卖中一般不存在“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无论买受人基于何种原因不同意购买,均不应适用《民法典》第 159 条(《合同法》第 45 条)的规定,将其视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而推定合同生效。如果买受人根本没有购买的真实意愿,仅为获得免费使用利益或其他目的而试用标的物,则有违诚信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虽未以明示表示同意购买,但其实施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表明了其对标的物的承认,可以视为其具有购买试用标的物的意思,此时应认为买受人已表示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购买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后的默示行为及试用期内的付款行为、非试用行为,本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并不表现买受人的内心意思,之所以将该事实行为视为意思表示,是因为从买受人的该类行为可以推知其具有同意购买的真实意愿。同时,该类行为在客观上给出卖人造成一定信赖,考虑到利益平衡,应当保护出卖人的信赖利益,视为买受人具有同意购买的意愿,以使其行为发生买卖合同生效的效果。

(一)默示行为

买受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购买,但在试用期满后,对于出卖人交付转移占有的标的物不予退还,对于该消极默示可以视为购买。因为在试用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具有提供试用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则具有经试用表示是否购买的义务,如果买受人没有及时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就应发生相应的效果,视为购买,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试用标的物的形式,法律并无强制规定,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买受人既可以在出卖人的场所进行试用,也可以在自己的场所进行试用。在试用标的物未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如果仍要求买受人必须在试用期内明确表示拒绝才发生买卖合同不生效的效果,则对买受人有苛求之嫌。鉴于占有行为所具有的实际控制意义,从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考虑,对本条规定应作限缩理解。在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未作表示但退回标的物的行为,应视为拒绝购买。而在未转移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届满未作出购买表示的,视为拒绝购买。买受人未试用标的物,且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购买。

(二)付款行为

买受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购买,但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价款或全部价款,应认为买受人是以支付价金的形式来表示认可的意思,视为其同意购买试用标的物。在试用买卖中,一般是在买受人表示同意购买导致合同生效后才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未表示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却支付价款,足以表明其内心具有同意购买的意愿,应视为同意购买。

(三)非试用行为

鉴于在试用期内试用买卖尚未完成,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试用目的在于了解、检验标的物的品质和性能,试用行为应限于对标的物的检查、试验等必要限度。买受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购买,但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时,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显然超出了试用行为的范畴,买受人实施非试用行为表现出其已将标的物视为已物,故可视为其已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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