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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的起算?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20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的起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 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种裁裁决 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此,有学者认为,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以后,主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责任财产可供执 行,尚不确定,这就相当于在实质上使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走算点提 前,与先诉抗辩权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1看来《民法典》采纳了这 一正确意见,在本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先 诉抗辩权制度完全吻合。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是指债权人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打行仍不 能获得债权实现之日。为便于操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将"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解释为:债权人持生 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行书之日 起6个月届满之日。这里的6个月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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