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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法律师:母公司股东可查阅全资子公司会计凭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3-29

新《公司法》第57条第5款和第110条第3款是关于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穿越制度的规定,两款都采用了引致条款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股东会计凭证 阅权穿越行使的条件和要求作其他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 薄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规定。具体而言,会计凭证查阅权穿越制度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象是股东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可见,新《公司法》采取了严格的股权控制标准规范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制度中的母子公司控制关系。

会计凭证查阅权穿越行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母公司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凭证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其次,公司提供会计凭证,或者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母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母公司股东并说明理由;最后,公司拒绝提供查的,母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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