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婚姻继承纠纷

养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0-13

养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拟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的子女。《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因其被收养而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二者的继承权没有区别。但是,收养关系在法律上 称为拟制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拟制血亲既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 依法终止,当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以后,原养子女(实际上已 不是养子女)就不属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之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收养人不仅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对生父母在生活上也扶养较多,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如果养子女在成年后, 与生父母保持往来,在生活上给予生父母关照,经济上给予生父母扶助,在生父母去世后还帮助安葬等,可以依照法律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