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深圳专业律师 > 婚姻继承纠纷

自书的遗嘱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才有效?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0-30

自书的遗嘱应当符合怎样的条件才有效?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深圳公司法律师、继承律师来看看是有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只能由遗嘱 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这里的全部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全部字 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遗嘱人的签 名和注明的年、月、日,都必须是遗嘱人亲笔所写。即遗嘱的所有字 迹均要求是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上去,这是自书遗嘱最主要的形式要 件。如果遗嘱中有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所书写,就是一份无效的自书 遗嘱,不能适用本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不能发生按照自书遗嘱来 继承遗产的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 名。为何要求遗嘱人亲笔签名?因为遗嘱人亲笔签名,是遗嘱表现的 遗嘱人的意志行为和人格痕迹,因而既具有认可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 思表示,促使遗嘱发生效力的作用,也有防止伪造的作用。在这里,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遗嘱人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 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而不能是遗嘱人的笔名、艺名。

2.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该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

3.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从遗嘱的形式上来说,既可以在每页 上都签上遗嘱人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

三、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而 不仅仅是注明日期。即遗嘱人在遗嘱中应该写明的是哪一年哪一月 哪一日,年、月、日均应齐全。即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于查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以及精神 状况;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先后顺 序。《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自书遗嘱没有一个明确的日期,则无 法确定数份遗嘱的先后顺序。

 

四、关于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问题

 

对遗嘱进行涂改、增删,实际上是对遗嘱进行修改,是在改变遗 嘱原来的内容,是重大的法律行为,故虽然本条中没有对遗嘱的涂 改、增删情况进行规定,但仍旧需要根据本条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来判断涂改、增删部分是否有效。即如果要使遗嘱中改、增 删部分有效,那么涂改、增删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牛:

1. 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 

2.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 删的年、月、日。

五、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 嘱。在确定遗嘱能力时,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为准,如 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变化是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的。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 下,除非遗嘱人对遗嘱进行追认,否则该遗嘱即为无效的遗嘱。遗嘱人在追认时需要进行明示的追认,默示的不作为不能发生追认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遗嘱一般会被认为不发生遗嘱效力,进而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