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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2-28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应当注意,这里指的是正常情况下的竣工验收,不包括下文将要涉及的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完工、竣工等用语,有的时候并不严格区分,如工程土建施工完毕、工人撤场,习惯性地称为完工,也有的称之为竣工。但实际上,在正规情境下使用和理解上,二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均完成。完工后,承包人还需要与发包人进行实际交接,还需要准备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所谓竣工,广义上可以有前述完工的意思,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包括现实的转移交付与法律意义上的验收均完成并通过。站在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类案件角度上,我们通常所说的竣工、竣工日期,应当是指后一种狭义的理解,即实际转移占有与法律意义上经由各相关单位验收并合格的,才称得上真正的竣工。只不过实际生活中出现千差万别的特殊状况,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有些时候要对那些未能按合同内容履行完全的工程,就竣工日期如何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是有一定依据的。何为竣工日期,对此理解有不同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后阶段,也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实践中,有些工程的验收并非一次就能够通过,如涉及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将面临二次整改、维修并重新申请验收的问题。如果出现建设工程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谓“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具体情形,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工期和相关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承包方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必要的整改时间。承包方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经相关部门再次验收,确认合格之日,方可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对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势必会占用一定的时间,这样可能会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而逾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修复占用了时间,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本解释的其他条款有详细规定,此处不再重复。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指的是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换言之,如果涉及某些特殊领域或者当事人本身对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较高,明确需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需要按照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例如,A 公司(发包人)与 B(承包人)公司就“×× 大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明确约定项目建成要达到质量优良并获得本地建筑企业“鲁班奖”。后当事人因竣工时间认识问题产生争议,那么适用本条解决实际竣工时间争议时,相应地应当以通过双方约定的竣工条件的时间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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