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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9-06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而只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不符合《民法典》第 693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有疑问的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虽然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却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消灭?我们认为,此时保证人应当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先诉抗辩权成立,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 693 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只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任何例外情况;

如果先诉抗辩权不成立,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符合《民法典》第 687 条第 2 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消灭,但保证期间使命完成,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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