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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下董事会职权改革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02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权力的配置对公司的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整体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影响。科学合理里的职权配置不但是公司制度功能结构的逻辑要求,也是公司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在原《公司法》董事会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明确董事会置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强化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关注点之一。

从原《公司法》的权力配置来看,董事会和经理的法定职权固然都是经营者权力,但股东会的权力却不止于所有者权力,还包括部分经营者权力,以比如对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新公司法对此已进行调整。进一步而言在很多情形下所有者权力和经营者权力同时有所体现,比如修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公司的重 大事项变更等往往同时涉及公司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这些事项究竟归属于所有者权力抑或经营者权力,其决策权如何分配,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视角。例如,利润分配通常被认为是所有者权力事项,但如果从公司利益的视角观察, 润分配事项与公司经营更为攸关。总之,原《公司法》对股东会法定权力的过分赋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董事会权力的不足。

在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职权、章程规定的章 定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授予职权三类构成,相比原《公司法》,新增了由股东会授权的内容。新《公司法》在法定职权内容上,删去了其中“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一职权;在章定以及授予职权内容上主要新增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可以发行债券以及董事会可以根据章程规定、股东会授权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制下决定发行公司股份。另外,新《公司法》基于单层制改革, 引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若公司选择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则董事会将具有监事会的监督权力。整体而言,新《公司法》扩张了董事会的经营权力,呈现出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向;同时,基于单层制改革,通过内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得以具有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其监督权力得到大幅强化。

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20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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