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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三元律师:新《公司法》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任、补任的规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09

新《公司法》第10条第2、3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的规 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辞任采送达生效主义,意即自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分为两种。一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董事或者经理,辞任董事或者经理的,由于其不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故本条第2款规定,担任法定任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二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不辞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的。换言之,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去的仅是法定代表人职务,其他仍然保留董事或者经理职务。

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将陷入空缺。这将导到大量需要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活动陷入停滞,这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活动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本法第149条规定,股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鉴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功能和重要法行津地位,第10 条第3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强制补任规则,即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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