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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三元律师:新《公司法》下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责任的规定

作者:苟三元来源:互联网时间:2024-04-09

新《公司法》下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责任的规定

第11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

该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这一规定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第2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仅将其中的"法人"改为了 "公司"。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是否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譬如,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去医院 病等等,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归属于公司。二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此种情形下,基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代表关系,其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将由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只有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才由公司承受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承受",既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所产生的权利的承受,也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所导致的义务和责任的承受。

 

(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款规定吸收了《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仅将其中的"法 人"改为了"公司"。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 另一角度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对相对人发生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 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该条的核心即在于判断"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本款相联系,法律直接限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 应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因为法律公布施行后,即推定社会公众是知悉的。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阳制,除具有特 定的公开路径外,不能直接认定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是要结合具体 案情综合分析判断。譬如,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全社会公示的,可以认定 属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3)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该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的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款规定的仅是侵权责任。公司承担侵 权责任的情形有二:一是公司承担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所致的侵权责任,二 是公司承担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雇员执行职务所致的侵权责任。前者适 用本款和《民法典》第62条,后者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

关于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能否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的问题,《民法典》、新《公司法》均持肯定立场。《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18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董事、高管,可能据此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依据第11条被追偿,从 而构成规范的竞合。

此外,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要对其职务侵权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问题。新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在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若其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存在第191条的适用空间,即受侵害的人也有权直接请 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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