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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市,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市,承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吗?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能否适用本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时间)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进行裁判,争议很大。有的认为,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依据合同约定计付欠付工程款
2023-03-24 -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下面深圳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详细解答: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向
2023-03-24 -
建设工程中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条分为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其中既包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都应当通过法院审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明确欠付工程价款
2023-03-23 -
建设工程中垫资本金与利息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中垫资本金与利息如何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工程垫资纠纷案件时,应当结合垫资的特殊法律性质,对承包人主张垫资的本金和利息作出认定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实际履行(具体是指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效力可以补正,双方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共识,法
2023-03-23 -
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
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关于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条只是对于发包人就竣工结算文件及时答复承包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可,即使其提出的异议不具合理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本条所规定的不利后果。否则,如何判断发包人所提异议具备合理性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又一必要内容。考
2023-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