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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遗产继承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10-16

如何理解遗产继承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常有当事人主张一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这种情况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这其中的“扶养义务”具体是指什么?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你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条规定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

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

这里的“不尽扶养义务”, 通常指尚未达到遗弃的程度。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有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既包括需要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需要劳务上的帮助),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因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主观上拒不履行或不愿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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