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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被索退150万股权款,律师如何逆转胜局?

作者:苟三元律师来源:互联网时间:2026-04-28

案情:一次迟延付款引发的蝴蝶效应

2019年,赵女士与孙某签订了一份《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赵女士持有的某科技公司5.9557%股权转让给孙某。合同约定明确:孙某先付清全部款项,赵女士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然而,孙某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赵女士多次催讨无果,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孙某应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孙某仍然拒不履行,赵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于2025年4月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孙某才将款项付清。

但此时,该科技公司已于2021年被裁定破产,2024年注销——股权随着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工商变更登记客观上已无法办理。

孙某却反手起诉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费。

 

迎战:五道防线锁定胜局

代理赵女士的苟三元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分析了案件的法律要点,构建了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一事不再理

双方之前的诉讼((2019)粤0304民初xxxxx号)已经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孙某现在又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解除,实质上是想否定前案生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形式上符合一事不再理的要件,但公司破产属于判决后的新事实,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了,但实体上——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请求。

(提出一事不再理抗辩,即使法院最终以新事实为由受理,也迫使法庭正视前案判决的既判力,为后续实体胜诉奠定基调。)

 

第二道防线: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论点。合同约定先付款后过户,孙某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生效判决也已确认违约事实。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违约方不能以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第三道防线:股权早在合同签订时就已转移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股权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就等于没有过户。

但法律上,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对外公示作用),并非股权权属转移的生效要件。在双方均为公司内部股东、不涉及外部第三人的情况下,股权权属在双方合同成立生效之日就已经发生了转移。

即使不这么认定,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2020年1月30日(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日)股权也应当完成转移。孙某自己迟延付款导致拖到公司破产,风险应由孙某自行承担。

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观点。

 

第四道防线:公司破产是商业风险,不是不可抗力

公司破产清算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孙某本人就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状况应当知晓,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这个风险。

商业风险自担,不能转嫁给交易对方。

 

第五道防线: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无任何过错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赵女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合同签订后积极配合,孙某违约后通过诉讼维权,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从未阻碍股权变更登记。

反而是孙某,从2019年签订合同到2025年被强制执行付清款项,持续违约近5年。公司破产发生在孙某的违约期间,是其违约行为引发的连锁反应。

 

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04民初xxxxx号判决:

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19.9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这是被告方赵女士的全面胜利。

 

律师专业价值

本案看似普通的股权转让纠纷,但涉及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交叉适用:

1.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不能。法定解除权保护守约方,不是违约方的后悔药。

2. 工商变更登记没办,股权算转移了吗?——在双方之间算。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3. 公司破产等于不可抗力吗?——不等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应当预见商业风险。

4. 一事不再理抗辩怎么用?——即使有新事实导致法院受理,也要让法庭正视前案判决的既判力。

律师的价值,就是在一团乱麻中找到关键的法律支点,构建逻辑严密的论证体系,最终说服法官。

 

苟三元律师 | 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法、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8098909789

执业18年,专注公司法与商事争议解决,为客户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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